合法经营普法指引书
各相关企业、科研单位:
为切实规范科研行为,维护我市良好营商环境,真实发挥普法事前指引作用,现就本行业适用的部分重点法律法规条款普法如下:
一、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第六条)
2.国家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十六条)
2.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第十七条)
3.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十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年12月25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六条)
3.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第七条)
4.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科学教育,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高等学校应当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把科普纳入社会服务职能,提供必要保障。
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利用校内、校外资源,提高科学教育质量,完善科学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培养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第二十条)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二、新修订法律法规条文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修订日期:2021年12月24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完善立法宗旨,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加强基础研究,完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国家创新体系;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优化区域创新布局,促进区域科技协调发展;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提升我国科技的国际影响力等。这为科技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激励各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修订日期: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如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科技成果的自主处置权,通过多种方式确定转化价格并公示,简化流程;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保障,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合作方权益归属、科技人员奖励报酬标准等,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修订日期:2024年12月25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扩充至8章60条,新增“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明确科普总体要求和目标方向,强化科普社会责任,明确各主体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促进科普活动开展,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提出更高要求,规范科普活动内容;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提升科普人员素质;强化保障措施,包括科普经费投入、设施建设等,营造良好科普环境,提升公众科学素养。
三、常见违法行为表现及法律责任
(一)虚假技术合同。表现为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法律责任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二)阻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责任为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
(三)以科普为名从事违法活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或者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五十四条)
四、合规经营或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加强合同管理。对于技术合同,要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对方资质和合同条款,避免陷入虚假合同风险。同时,及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明确科技成果权属。企业与科研人员应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及转化权益分配,通过合同等书面形式进行约定,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鼓励科研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但要确保在合法合规框架内进行。
(三)规范科普活动。若企业开展科普活动,要保证科普内容科学、准确,不传播虚假信息。对科普信息发布建立审核机制,确保科普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要求,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五、指导部门及联系方式
科室:科技评价与成果转化科
电话:6699013
地址:阳泉市桃北中街28号科技大厦1302室
请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诚信生产经营者,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阳泉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