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建立高质量的阳泉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加强对库内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22年3月,市科技局出台了《阳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阳科发〔2022〕16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专家库?专家包括哪些?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为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库。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进入专家库,并为我市科技战略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平台认定、科技评奖、绩效评估、科学普及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

二、专家库专家的来源有哪些?

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市内外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党政管理部门、金融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科普专家和财经专家。入库专家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填报个人学科和行业有关信息。

三、入库专家应具备什么条件?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正直诚实,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则,在科技相关活动中无信誉不良记录。

4.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对本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5.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或紧缺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

6.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高等院校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曾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前三名完成人。

2.科研或医疗机构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曾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硕士学位。

(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完成人。

3.企业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同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曾经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总负责人,并曾经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三)管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科技管理、相关战略研究的科级以上管理干部,或从事科技管理工作满十年的科技管理人员,熟悉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及流程。

(四)科普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科普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所属专业领域或行业的科技发展状况,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普政策。

(2)在本专业(行业)有较深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权威和社会声望,能够正确把握和引领学科及科普发展方向。

(3)擅长普及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工艺,并不以推销图书、产品等营利为目的。

(五)财经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的。

(2)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3)高等院校经济、金融、财会专业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4)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及保险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的财务高级管理人员。

(5)为资本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负责金融市场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管的政府机构科级及以上干部。

(六)其他情况

在行业内或一定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理论知识丰富且业绩突出的,破除身份、职称、地域等限制,畅通人才入库通道,经两名已入库同行专家认可共同推荐的,可审定入库。

四、专家入库如何申请?

(一)专家入库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的方式进行。入库专家原则上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随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即可入库。市外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由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审定入库。

(二)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填写《阳泉市科技专家信息表》,打印纸质信息表后,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由所属管理部门推荐。

五、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专家的权利包括:

(一)参加有关活动,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二)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三)可自愿依法依规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的义务包括: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办法,开展有关活动。

(二)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个人的通讯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重要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哪些情况会解聘专家?

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经研究决定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调整出库。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信誉不良记录的;

(三)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行为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