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阳泉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加强对库内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建设和管理,为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库。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进入专家库,并为我市科技战略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平台认定、科技评奖、绩效评估、科学普及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内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党政管理部门、金融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科普专家和财经专家。入库专家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填报个人学科和行业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正直诚实,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则,在科技相关活动中无信誉不良记录。

4.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对本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5.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可适当放宽年龄。

6.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阳泉市科学技术局的管理。

(二)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高等院校、科研或医疗机构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曾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2.企业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同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曾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总负责人,并曾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具有一定理论知识且业绩非常突出,经两名以上已入库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共同推荐的,可破格入库。

(三)管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科技管理、相关战略研究的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或从事科技管理工作满十年的科技管理人员。

(四)科普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科普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所属专业领域或行业的科技发展状况,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普政策。

2.在本专业(行业)有较深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权威和社会声望,能够正确把握和引领学科及科普发展方向。

3.擅长普及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工艺,并不以推销图书、产品等营利为目的。

(五)财经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的。

2.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3.高等院校经济、金融、财会专业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4.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及保险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的财务高级管理人员。

5.为资本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负责金融市场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管的政府机构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五条 申请与推荐

(一)专家入库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的方式进行。入库专家原则上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随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即可入库。市外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直接受理并审定入库。

(二)专家应如实填写《科技专家信息表》《入库专家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由所属管理部门推荐。

第六条 阳泉市科学技术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及时进行审定入库备案,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七条 阳泉市科学技术局应通过合作机制,通过市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积极吸收市外专家入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活动,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二)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三)可自愿依法依规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办法,开展有关活动。

(二)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个人的通讯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重要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凡入库专家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如实填写《科技专家信息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阳泉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专家的抽取

第十一条 凡阳泉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都应从专家库中产生。

十二 专家抽取,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遵循随机、轮换、回避、精准等原则。

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使用程序如下:

1.申请部门(2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向专家库管理科室提交《科技专家使用申请表》。

2.专家库管理科室(2人)根据《科技专家使用申请表》,确定符合需求的专家人选。申请部门(2人)负责监督。

3.申请部门(2人)从符合需求的专家人选中,按需求数量1: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符合需求的专家不足5人,按实有人数填写),填写《科技专家使用确认表》,依次通知后,填写通知情况,初步确定专家名单。党总支纪检委员、专家库管理科室(2人)负责监督。

4.若第一次专家人员抽取名单全部通知完毕,仍未达到所需专家人员数量,则对差额部分按程序组织第二次补抽,直至邀请到足够数量的专家为止。

5.《科技专家使用确认表》经专家库管理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最终确定专家名单。专家库管理科室及时通知申请部门。

6.在科技活动中,申请部门、项目单位填写《科技专家评价反馈表》,并提交专家库管理科室。

7.专家库管理科室收到《科技专家评价反馈表》后,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因工作需要需指定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经申请部门填写《指定专家使用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参加评审。邀请指定专家,原则上数量不超过评审组专家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坚持回避原则,同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和部门以及理论和实践经验,专家组构成要科学、合理,确保组内细分专业的全覆盖和来源单位的多样性,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名专家参加分组评审,遇到冲突后顺延通知下一位专家。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 专家库的维护

(一)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其信息要及时更新。

(二)专家抽取、专家评审、回避声明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所有记录做到可查询、可回溯、可追究。

(三)对入库专家实行信誉监测,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咨询质量、公信度等方面做好记录反馈并进行综合评价。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专家的解聘

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经研究决定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调整出库。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信誉不良记录的;

(三)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行为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专家如存在第十六条中的不当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市级财政科技计划资格,同时取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资格。

第十获得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如存在徇私舞弊、泄露专家信息、纵容或从事影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本办法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7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阳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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