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科学技术局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阳泉市科技项目和阳泉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其他科技业务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管理。中央和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科研信用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参与市本级财政科技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各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遵守科研信用各项规定,履行诚信主体责任。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阳泉市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和评价,负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考核科研履约情况,统筹各类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有关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诚信记录与管理、失信行为记录的申诉与处理等。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收集、记录、维护科研信用评价记录。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开展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事实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科研领域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防范风险、惩治失信,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评级制度

第六条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等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分为4个等级,分别用A、B、C、D表示,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基础信用等级为B级,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为C级,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为D级,连续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由C级降为D级。

第八条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并经与信用中国(山西阳泉)科技厅、其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对外交叉对比,无其它违法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获得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且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的单位;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单位且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的单位

第九条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信用评级为C级。在失信行为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予以修复并调整为B级。

(一)因组织管理不到位或未能提供应有的管理服务保障,导致项目在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中结论为“终止实施”,或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二)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影响项目执行的;

(三)在项目计划实施期满,未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按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

(四)未与有关协作人员或单位约定知识产权管理事项,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其他因失职行为,对项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级为D级,该评级失信保留期一般为5年。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称号、荣誉、管理服务事项等;

(二)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提供虚假材料,捏造或篡改科研、财务数据和图表等;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

(三)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的;

(四)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拟推荐项目予以公示的;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的;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的;

(五)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六)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主体发生以下行为的依法按照处理程序记录为严重失信: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较严重科技领域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的;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的;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的;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科研服务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评估评审咨询专家、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个人和单位实施“科研服务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科研服务失信名单”管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评审评估咨询专家资格,包括虚报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经验等;

(二)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三)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四)严重违反咨询纪律或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五)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科研服务失信名单”管理。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管理资格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管理的科技计划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六)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激励和惩戒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管理,作为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区别应用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A级的,在市级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和推荐申报国家、科技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信用评级为B级的,给予其承担和参与市级科技项目资格。

(三)信用评级为C级的,2年内取消其承担和参与科技项目资格,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其参与其他科技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不予推荐国家、科技项目。

(四)信用评级为D级的,5年内取消其承担和参与科技项目资格,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被列入“科研服务失信名单”管理的评估评审咨询专家、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个人和单位5年内取消其参与阳泉市范围内各类科技活动资格,期满后视情况予以恢复。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市科技局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科研信用承诺制度。相关责任主体在申请、承担市本级财政科技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二十条 实行科研信用核查制度。市科技局在立项前应对计划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等主要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存在失信行为的将不予立项。对在上级科技部门信用评价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方式对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失信行为处理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调整信用等级或移出“科研服务失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责任主体认定C、D级等级和列入“科研服务失信名单”管理前,应当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拟做出的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等级的项目责任主体实行限制修复管理:

(一)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责任主体在3个月内不可申请提前信用修复。

(二)限制修复期满后,责任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信用修复,并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

(三)市科技局收到责任主体提交的修复申请后,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D级和列入“科研服务失信名单”管理的责任主体不予信用修复,期满后视情况予以恢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信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